2024届高三全国100所名校AB测试示范卷·历史[24·G3AB(新教材老高考)·历史-R-必考-GX]三试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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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.阅读材料,完成下列要求。(13分)的第纺路制材料一汉朝建立后,“汉兴省之,但遣丞相史分刺诸州,无常官”。汉武帝时期,天下分成十三个监察区,即十三“州”,每州设一刺史,秩六百石,每八月巡行诸州,以“六条问事”为标准参地方那守,县令、国相。汉制“那守”官秩二千石,刺史“夫秩卑而命之尊,官小而权之重”。汉光武帝期间,“刺史”拥有选举动奏之权,同时拥有国定的治所。东汉中后期,刺史发展成为地方官职。一摘编自朱睿《中国传统监察制度沿革概述》材料二宋代的地方监察区为“路”,在各路设转运使、提点刑狱、安托使(管军事)、提举常平(管6常平仓救济、农田水利等)四司,统称“监司”,由文臣担任,只有安抚使用武人。宋代各路四监司为中央派到地方,对各州进行监控和节制的机构。同时,路下设置“州(府,军,监)”,各州设置“通判”以节制知州。一摘编自朱绍侯《中国古代史》材料三1906年,孙中山首次公开提出“五权分立”的思想,即在统一的“治权”之下实行行政、立结合法、司法、考试、弹劾五权分治。1916年7月20日,孙中山指出:“立法、司法、行政固可弗论,并子以阁其他二权,各国之所无者,我国昔已有之。其一为御史弹劾,即皇帝亦莫能干涉之者;其二为考试,即尽人之所崇拜者也。此弹劾权及考试权实我国之优,点,吾人采取外国良法,对于本国优点亦殊不可抛弃。”1923年,孙中山先生正式提出了“监察权”概念,并在国民党一大上,五权宪法正式写入国民党权威的纲领性文献。一摘编自张京凯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监察法制及其史鉴价值》(1)根据材料一、二并结合所学知识,指出与汉代相比,宋代地方监察制度的不同之处,并进行简要评价。(6分)(2)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,简析孙中山提出监察权理论的历史背景。(?分)历史(五)第7页(共8页应安名较乐国:快思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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